依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編寫以下內容。
Fuzz Art Space展演空間,以下簡稱Fuzz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消費者、主辦單位、場館方(Fuzz)關於本藝文表演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條 銷售資訊
Fuzz提供線上票券銷售系統,代主辦單位處理銷售票券服務。
主辦單位於銷售票券網頁內,向消費者說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第五條 表演內容之真實
主辦單位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主辦單位之廣告中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主辦單位不得約定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六條 表演內容變動之處理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主辦單位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主辦單位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主辦單位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第七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Fuzz提供之第三方金流為藍新金流,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信用卡。
□Web ATM。
□ATM轉帳。
□現金。
第八條 票券之交付
Fuzz票券交付方式如下(視主辦單位選擇):
□Email購票證明。
□現場取票。
第九條 退、換票之申請與手續費
主辦單位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主辦單位得不予退、換票。
主辦單位就以下退、換票機制處理。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收取之手續費如下,假設演出日為1/31: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12/31)前請求退票者,收取之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若在付款後3日內可免手續費,譬如12/1付款完成,12/4 21:00前提出,即可免手續費。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1/20)至第三十日(1/1)內請求退票者,收取之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二十,若在付款後3日內可免手續費,譬如1/1付款完成,1/4 21:00前提出,即可免手續費。
演出日前第三日(1/28)至第十日(1/21)內請求退票者,收取之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
演出當日(1/31)至演出日前第二日(1/29)內請求退票者,得不予退票。
第十條 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主辦單位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第十一條 入場規範
Fuzz為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
一、入場時間與票務
二、觀眾行為規範
三、安全與攜帶物品
四、場地規定
五、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消費爭議處理
Fuzz之服務專線為: 02-29517620 。
Fuzz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email protected] 。
第十三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主辦單位對於協助執行本契約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消費者、主辦單位、場館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 誠信原則
消費者、主辦單位、場館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場館負責人姓名:陳偉中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7406968
營業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101號B1
營業所電話:02-29517620
傳真:02-29510215
網址:https://shop.statemusic.com.tw/fuzz/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